(2015)岳民初字第02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原毅、王玲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原毅,王玲,李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2896号之一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电文,男,住湖南省汉寿县,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原毅,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张辉宇,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敏,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玲,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李伟,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原毅、王玲、李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原毅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认为本案应以申请人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作为处理依据。经本院审查,被告原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毅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蓓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