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刑初321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住罗浮山风景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由本院决定,于同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6)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泓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7日3时45分许,被告人黄某在醉酒状态下(经鉴定,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44mg/100ml)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乘搭吴某甲)由博罗县罗××大道黄龙观路口驶出往博罗县横河镇方向左转弯时,遇到叶某驾驶粤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S×××××号挂车)。叶某为了避让黄某的驾驶的摩托车,紧急打方向致使粤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上的集装箱脱落压倒黄某驾驶的摩托车,最终造成吴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公安民警前来处理。经责任认定,黄某及叶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吴某甲不负事故责任。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7日3时45分许,被告人黄某在醉酒状态下(经鉴定,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44mg/100ml)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乘搭吴某甲)由博罗县罗××大道黄龙观路口驶出往博罗县横河镇方向左转弯时,遇到叶某驾驶粤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S×××××号挂车)。叶某为了避让黄某的驾驶的摩托车,紧急打方向致使粤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上的集装箱脱落压倒黄某驾驶的摩托车,最终造成吴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公安民警前来处理。经责任认定,黄某及叶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吴某甲不负事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人黄某的报警电话(138××××0051)后到现场处理,并依法立案侦查。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现场位于博罗县罗××大道黄龙观路口。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某供称,2015年6月7日3时30分许,其和“吴某乙”等几个朋友在长宁爱尚酒吧喝洒,后又到宵夜档吃宵夜,之后其驾驶摩托车搭载“吴某乙”(同村人)回家行驶至罗浮山黄龙观路口时,一辆大货车快速驶来可能以为他要横过马路而打方向盘避让其,此时车厢倒下来压在其摩托车的“吴某乙”身上。其在现场打电话(138××××0051)报警。4、证人证言吴某添的证言证实,其系死者吴某甲的父亲。2015年6月7日4时许。其接到交警部门的电话得知其儿子吴某甲在博罗县罗××大道黄龙观路口乘坐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叶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7日03时40分许,其驾驶粤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S×××××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博罗县横河镇往长宁方向行驶,行至罗××大道黄龙观路口路段时,看见距离约100米远处有一辆摩托车从黄龙观出来左转弯往橫河镇方向。其马上刹车往右边打方向盘想避让,但那辆摩托车估计也想避让其,往他驾驶的方向左转。其发现这个情况后就又往左边打方向,因为方向盘打的太急,导致车上的集装箱脱落。事故发生后,其下车查看发现有人被脱落的集装箱压在下面,现场还有一名身上很大酒气的青年。其用手机报警并通知救护车,之后在现场等待交警。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于发生事故后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6、司法鉴定意见书(1)事故前,粤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S×××××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转向系、制动系、灯光照明装置的技术状况符合安全技术标准。(2)事故前,粤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S×××××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行驶系的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3)粤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S×××××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为69.65km/h。(4)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为28.16km/h。7、刑事化验检验报告,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44mg/100ml。8、个人DNA分型检验报告书,证实被检验人吴某甲的DNA分型检验结果:21-STR基因座基因分型。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及叶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吴某甲不负事故责任。10、死亡证明,证实被害人吴某甲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醉酒状态下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发生事故后自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子雄审 判 员 邓建新人民陪审员 邱新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晓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