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翠芳、罗怀磊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翠芳,罗怀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85号申请人:王翠芳,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罗怀磊,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王翠芳因与被申请人罗怀磊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怀磊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奥城小区28#楼402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罗怀磊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奥城小区28#楼402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王翠芳提供担保的皖L×××××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