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李立刚与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刚,姚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366号原告李立刚。委托代理人周健。被告姚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刚与被告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立刚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530.5元,由原告李立刚负担。审判员 栾汉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