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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李立刚与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刚,姚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366号原告李立刚。委托代理人周健。被告姚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刚与被告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立刚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530.5元,由原告李立刚负担。审判员  栾汉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