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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韩国彬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312号罪犯韩国彬,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和刑初字第0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国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韩国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国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两次。本院认为,罪犯韩国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国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未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