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民初4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鸿艳与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鸿艳,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4125号原告孙鸿艳,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法定代表人祁佐良,副院长。委托代理人韩茵,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斌,男,1963年5月2日出生。原告孙鸿艳诉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孙鸿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二元,由原告孙鸿艳负担。审 判 长 吴朝辉人民陪审员 范振萍人民陪审员 柳志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习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