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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恒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恒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财保43号申请人武汉恒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堤后街528号。法定代表人刘雪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小美、李霏,系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吴顺红,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武汉恒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武汉恒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6年4月15日申请人武汉恒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655326元的财产。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武汉恒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诉前保全提供价值2655326元的限额担保(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5日,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B座30层A单元,注册号310000000114008,证照编号00000000201501130049,法定代表人黄家骝,经营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恒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65532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武汉恒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建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