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广州军区深圳房地产管理分局与深圳市深广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广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鸿新花园三期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军区深圳房地产管理分局,深圳市深广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广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鸿新花园三期物业服务中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军区深圳房地产管理分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3028号鸿新花园三期综合楼五楼。法定代表人:曾德军,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深广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1053号银泰苑4栋8C。法定代表人:杨志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深广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鸿新花园三期物业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鸿新花园三期六楼西608、609、610号。负责人:杨志勇,总经理。上诉人广州军区深圳房地产管理分局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1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标的额在原审法院依级别管辖有权审理的范围之内,不属于重大涉外或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