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罗凤权与罗建华罗建民罗爱红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凤权,罗建华,罗建民,罗爱红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388号原告罗凤权,男,汉族,1940年6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琳,女,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罗建华,男,汉族,48岁,住正阳县。被告罗建民,男,汉族,34岁,住正阳县。被告罗爱红,女,汉族,38岁,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