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185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迟某某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路 宏人民陪审员 路振昶人民陪审员 姜师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