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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松明与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体育中心店、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明,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体育中心店,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050号原告李松明。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体育中心店,经营场所在苏州市三香路184号。负责人金瓯。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葑谊街266号。法定代表人ERICDELIERS,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玮(代理上述二被告),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晖(代理上述二被告),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松明与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体育中心店、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耿斌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李松明于2016年4月14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松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斌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