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民初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黄梅县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玮与胡玮、柯晨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梅县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玮,柯晨瑰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第285号原告黄梅县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南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宏潮,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调查取证,提起诉讼,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庭审,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胡玮。被告柯晨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梅县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玮、柯晨瑰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上述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梅县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黄梅县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利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翘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