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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09

案件名称

汪伟与吴元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伟,吴元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886号原告:汪伟,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吴元先,女,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伟与被告吴元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院决定免于收取。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