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09
案件名称
汪伟与吴元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伟,吴元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886号原告:汪伟,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吴元先,女,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伟与被告吴元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院决定免于收取。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