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春英、吴青海等与秦相军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英,吴青海,崔鋆,秦相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5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春英,女,1961年2月6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敦存根。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青海,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吴秀荣。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卓,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崔鋆,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秦相军,男,1964年5月22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郭占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春英、吴青海、崔鋆因与被上诉人秦相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付文华审 判 员 彭立辉代理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