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与叶凤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叶凤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组织机构代码09521002-6.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叶凤美,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叶凤美行政非诉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行非审字第0023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没收被执行人叶凤美违法所得500元、罚款12000元及加处罚款12000元,合计人民币24500元。但被执行人叶凤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叶凤美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叶凤美的银行存款24767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叶凤美的银行存款247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