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金某,女,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代楼村代楼***号,身份证号码3404061988********。张某诉金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因被执行人金某不履行凤台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民一初字第020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某存款7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福彦审判员 倪红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