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富与高文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高文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969号原告王富,农民。被告高文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诉被告高文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潇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