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91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陈兆友与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友,郑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2314号原告:陈兆友被告:郑军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兆友诉被告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兆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 晓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曲懿(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