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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138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沈洪斌。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忠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洛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