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26号申请执行人邱某某,女,1981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某,男,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5)尚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坐落于尚志镇的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邱某某名下。二、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