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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桥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瑞红与承德东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红,承德东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桥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李瑞红,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马家庄村128号,身份证号130221197005170038。被执行人承德东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大老虎沟,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083029-0。法定代表人马利元、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瑞红与承德东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瑞红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少春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再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