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马海民与付长军所有权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民,付长军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1467号原告:马海民,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付长军,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芳草湖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民与被告付长军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吴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绍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