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北执民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卢尚敏、宁波江北灵山禅寺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尚敏,宁波江北灵山禅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卢尚敏被执行人宁波江北灵山禅寺,组织机构代码B0790864-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北民初字第0055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江北灵山禅寺(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江北灵山禅寺(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江北灵山禅寺(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宁波江北灵山禅寺(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380217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晓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胜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