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莎莎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1594号罪犯张莎莎,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垦利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东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莎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鲁刑二终字第11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莎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张莎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莎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2013、2014、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张莎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莎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洁华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