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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5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三防镇本洞村寨修屯与被执行人陈沃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融水苗族自治县三防镇本洞村寨修屯,陈沃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5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三防镇本洞村寨修屯,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诉讼代表人欧云辉,屯长。被执行人陈沃新,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沃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沃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承包金6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150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到本案执行完毕时止)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沃新至今未能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沃新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账号21×××27账户有存款50331.82元、在中国农业银行柳州京都支行账号62×××76账户有存款3077.18元、在中国农业银行柳州立新支行营业室账号62×××19账户有存款1052.05元、在中国农业银行东环支行箭盘分理处账号95×××11账户有存款1644.94元。应对被执行人陈沃新上述账户存款予冻结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沃新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账号21×××27账户存款665000.00元(账户内未足部份允许陈沃新继续存入)。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陈沃新在中国农业银行柳州京都支行账号62×××76账户存款6650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柳州立新支行营业室账号62×××19账户存款6650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东环支行箭盘分理处账号95×××11账户存款665000.00元(账户内未足部份允许陈沃新继续存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彦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兰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