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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606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史占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