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606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史占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