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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申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徐州市无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玉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州市无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玉侠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申3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无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超。委托代理人:滕文峰。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玉侠。再审申请人徐州市无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玉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再审申请人徐州市无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听证传票,传票已妥投。但再审申请人徐州市无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州市无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邱德祥代理审判员  蔡青峰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