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湖州湖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郑翠萍、陆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湖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郑翠萍,陆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2125号原告:湖州湖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苕溪西路342号第四层。法定代表人:施永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俊毅,该公司职员。被告:郑翠萍。被告:陆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湖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翠萍、陆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湖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