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02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湖州湖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郑翠萍、陆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湖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郑翠萍,陆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2125号原告:湖州湖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苕溪西路342号第四层。法定代表人:施永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俊毅,该公司职员。被告:郑翠萍。被告:陆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湖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翠萍、陆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湖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