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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桂军与娄绍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军,娄绍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1023号原告:周桂军。委托代理人:尤卫利,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绍撑。委托代理人:宋万喜,临海市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桂军为与被告娄绍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桂军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桂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3650元,由原告周桂军负担。审 判 长  李林会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欣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