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桂军与娄绍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军,娄绍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1023号原告:周桂军。委托代理人:尤卫利,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绍撑。委托代理人:宋万喜,临海市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桂军为与被告娄绍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桂军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桂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3650元,由原告周桂军负担。审 判 长 李林会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欣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