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国昌与刘新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昌,刘新,襄城县紫云镇道庄村一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9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昌,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又名刘新堂,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襄城县紫云镇道庄村一组,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负责人李振国,任该组组长。上诉人王国昌因与被上诉人刘新、襄城县紫云镇道庄村一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王国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依法交纳本案上诉费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利花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代理审判员 刘贺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扬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