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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岢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崔建良申请执行崔俊丽、刘瑞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良,刘瑞峰,崔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岢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崔建良,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刘瑞峰,男,成人,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崔俊丽,女,成人,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岢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建良与被执行人刘瑞峰、崔俊丽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合法传唤,二被执行人都拒不到庭。经查二人名下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二人的确切住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5)岢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俊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