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静斌与李天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静斌,李天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静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端,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全,男,汉族。上诉人陈静斌因与被上诉人李天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并存在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据此,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勇审 判 员 柴 勇审 判 员 杜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徐 佳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