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104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韦林镇。被告樊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韦林镇.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赵某某经慎重考虑后,现自愿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