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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104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韦林镇。被告樊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韦林镇.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赵某某经慎重考虑后,现自愿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