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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7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张艳春与刘文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春,刘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4执7002号 申请执行人:张艳春 被执行人:刘文强 关于张艳春与刘文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将被执行人刘文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张艳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恩同 审  判  员   刘 波 助 理 审 判 员   王 羽 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慕寿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