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3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郭际坤与赵连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际坤,赵连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3969号原告郭际坤,男,生于1975年10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赵连梅,女,生于1977年3月20日,布依族,居民,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原告郭际坤与被告赵连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际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连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际坤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7月9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12月8日生长女郭某甲,2009年9月28日生二女儿郭某乙。由于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被告生活不习惯,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淡薄。2012年10月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被告离家出走,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长女由原告自行抚养,二女儿由被告自行抚养。被告赵连梅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大女儿郭某甲由原告抚养,二女儿郭某乙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7月9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12月8日生长女郭某甲,2009年9月28日生二女儿郭某乙。2012年10月双方发生冲突,被告离家出走,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同意离婚;长女郭某甲由原告抚养,二女儿郭某乙由被告抚养。郭荣娇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表示愿随原告生活。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章丘市支部委员会的证明等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婚后双方未能处理好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化。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足以认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长女郭某甲由原告抚养,二女儿郭某乙由被告抚养。郭某甲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表��愿随原告生活,上述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际坤与被告赵连梅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郭某甲由原告郭际坤自行抚养,二女儿郭某乙由被告赵连梅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际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尚 东审 判 员 李 广人民陪审员 皇甫生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