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3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杨仙菊、戚春霞等与驻马店市乐山商场时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仙菊,戚春霞,驻马店市乐山商场时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伟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560号原告杨仙菊,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涛,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戚春霞,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尼永贵,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乐山商场时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与乐山路交叉口东南角(新百汇负一至六层),组织机构代码证057242609。法定代表人徐泽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车海军,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冯鹏,河南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伟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店市骏马路(通达小区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82860835。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仙菊、戚春霞诉被告驻马店市乐山商场时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伟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仙菊、戚春霞申请对该案进行中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胡志华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瑞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