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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58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董志久,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纠纷,现双方已达成协议,自行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淑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卢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