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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4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雷潇与赖怀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4173号原告雷潇与被告赖怀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