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4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雷潇与赖怀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4173号原告雷潇与被告赖怀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