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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查字第4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4464号申请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唐某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唐某某名下工资账户进行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一终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