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4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4464号申请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唐某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唐某某名下工资账户进行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一终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