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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4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范道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431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勤弢,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道伟,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范道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亚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