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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谢天国与刘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天国,刘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123号原告谢天国。被告刘端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天国诉被告刘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天国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天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天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原告谢天国负担。审判员  胡庆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