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郑春娃与肖水星、杜志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春娃,肖水星,杜志敏,王超平,宜昌大山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郑春娃,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肖水星,女,1956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杜志敏。被执行人王超平,1963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宜昌大山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玉泉办事处城西大道88。法定代表人杜志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春娃与被执行人肖水星、杜志敏、王超平、宜昌大山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春娃于2016年4月15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水星、杜志敏、王超平、宜昌大山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88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0188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天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