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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尹×与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980号原告尹×,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清源,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女,1982年4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宝兴,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尹×诉被告丁×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我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自2011年7月至今被告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x号院俊景苑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并提交了租房合同及居住证明。原告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亦认可被告对于其实际居住地的陈述。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称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x号院俊景苑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并向本院提交了租房合同及居住证明,原告亦认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东城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丁×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房文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成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