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刘效禹与关让兴、冯钊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效禹,关让兴,冯钊源,陈斌成,麦锡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九江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333号原告:刘效禹,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公民身份号码:×××4177。委托代理人:平华兰、苏俊玮,分别、律师助理。被告:关让兴,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048。被告:冯钊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13。被告:陈斌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234。委托代理人:何俊灵,系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锡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276。委托代理人:何俊灵,系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九江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注册号:440682000209003。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九江支行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6年4月15日,原告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效禹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志标人民陪审员 钟晓明人民陪审员 陶婉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