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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应忠与徐建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忠,徐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7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应忠,男,1971年2月1日出生,证件号码412724197102018711。被执行人徐建军,男、汉族、、证件号码412724197910101134。应忠申请执行徐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应忠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书还未合法送达被执行人,判决书还未生效,据此申请人应忠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六)项,第257条第1款第(一)项、第2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应忠撤回执行申请、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6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段清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