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2342号原告王昊,男,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庄金,身份情况不明。原告王昊诉被告庄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昊诉称,2014年1月1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同)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据一份。在约定的还款日期(2014年4月底)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不肯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5年2月归还了3万元。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归还剩余欠款,被告历次答应却仍拒不归还,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情况,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爱萍人民陪审员 陶义才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苏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