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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水勤与崔祥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水勤,崔祥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371号原告杨水勤。委托代理人孙聚明。被告崔祥涛,系豫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和所有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法定代表人俞海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预登记受理原告杨水勤诉被告崔祥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杨水勤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水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水勤撤回起诉。审判员  申同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东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