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卜英先与潘红峰、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英先,潘红峰,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396号原告:卜英先,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潘红峰,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李刚,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卜英先诉被告潘红峰、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卜英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潘红峰、李刚在银行账户存款2839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陈先红名下位于合肥龙岗开发区斯瑞新景苑××幢××室(房地权肥东字第××××号)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潘红峰、李刚在银行账户存款2839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陈先红名下位于合肥龙岗开发区斯瑞新景苑××幢××室(房地权肥东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战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