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曹英与燕勇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英,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曹英,女,生于1976年6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杨虹,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德超,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燕勇,男,生于1973年1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峨眉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曹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燕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燕勇搬出申请人曹英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峨眉山市的房屋,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跃彬审 判 员 吴 玥代理审判员 刘利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