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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马井云申请执行邓丙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井云,邓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64号申请执行人马井云,女,194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邓丙林,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马井云申请执行邓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井云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井云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3143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解庆峰 来源: